国际海运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悟空海运】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 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谨慎之责使船舶各方面适航, 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 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 于船长或船员或船舶所有人雇用的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或由 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的,亦概不负责。
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只有船舶所有人本人和他的经理人本人在船舶适航方 面的过失,船舶所有人才对货物损坏、缺少及延误交货负责(事实上这种情况 是很少见的),而对于船长、船员在船舶适航方面的过失和疏忽则不承担责任。 如果船舶所有人是一家船公司,则本人指法人代表。此外,船舶所有人对于其 他不论何种原因(any other cause whatsoever)造成的损失或延误不必负责。 因此,实践中几乎没有承租人完全按照1994年金康合同规定的船舶所有人责 任条款签订租船合同,而是删去本条,加上一条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即把《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合并到 租船合同中。《海牙规则》规定只有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 在驾驶或管理船舶方面的疏忽和过失行为引起的货损或灭失,船舶所有人可以 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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