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的货物【悟空海运】
(一)货物的种类
1. 列明特定货物
货物的品种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品种或名称一致。通常,航次租船所承运 的货物种类比较单一,如果装运一种特定货物,只要在合同中记明货物的名称 和包装,如:“散装小麦"(wheat in bulk),“袋装大米"(rice in bag)等;如 果同时装运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货物,除要在合同中记明货物的名称或品种 外,通常还要规定分隔货物的费用及衬垫物料的费用由谁负担,一般由承租人 负担。承租人或发货人必须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 符,船舶所有人有权拒绝装船,还可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要求损失赔偿。
2. 有不同货物品种的选择
航次租船合同中会约定承租人对几种货物品种有选择权,如规定“XXX 货物或/和其替代货物XXX,由承租人选择”,这样,如果承租人原先选定的 货物由于其可免责的原因不能装船,承租人可以选择其他的替代货物,也可以 不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不装运任何其他替代货物。与合同中的其他选择权一 样,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且要在合理时间内行使。
我国《海商法》第1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 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 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 任。”不论合同是否有替代货的约定,只要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即可更换货物, 而且如果更换的货物对于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可以拒绝或解除合同。
(二)货物的数量
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货物的数量应避免订一个准确数量。原因在于船舶 在一个具体航次中所能装载货物的数量与船上所装的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 品的数量有关。而在签订合同时,对未来航次中必须装载的燃料、物料、淡水 及供应品的数量还难以作出精确的估算。
合同中一般规定,承租人应提供满载货物(full and complete cargo)。对 于轻泡货,货物的积载因数较大,承租人提供的货物应装满舱容,即满舱;对 于重货,积载因数较小,承租人提供的货物数量应达到船舶的载重吨,即满 载。当然,与“满载货物”并列,合同中还会规定一个明确的货物数量。如满 载货物,XXX 吨,船长选择 士 X% (full and complete cargo XXX tons, X % more or less at owner's option)。
实践中,关于装载货物数量的表示方法有:(1) XX XX吨,但实践中应 尽可能避免在合同中订立具体的数字;(2)大约XXXX吨;(3) XXXX 吨,士X%由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选择;(4) XXXX吨〜XXX吨。在 装货前,由船长根据该船的实际装货能力及港口吃水限制,在规定的增减百分 比范围内决定装货的数量并通知承租人,此行为称为“宣载"(declaration), 若承租人未能提供船长宣载确定的数量货物,应承担相应的亏舱费;如船舶无 法装运船长宣载的货物数量,船舶所有人应承担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如短装 损失、额外的仓储费等。
(三)提供货物的时间
承租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
1. 延迟提供货物
延迟提供货物,承租人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期费或滞期损失。如果装货时 间已经起算,并出现滞期费,则承租人要向船舶所有人支付滞期费作为违约的 损失赔偿;如果装货时间未起算,船舶所有人可向承租人索赔滞期损失。
2. 无法或拒绝提供货物
如果承租人不只是延迟提供货物,而是拒绝提供货物,就构成毁约(repudiation)。 受害方可解除合同,并向对方索赔损失。不提供货物是未提供任 何货物。我国《海商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 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提供货物是一严格责任, 承租人无法或拒绝提供货物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 以过失为前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 租人无法提供货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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