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的装卸时间的统算【悟空海运】
(一)约定装卸时间的统算方法
装卸时间可以按照装港和卸港分别进行计算,也可以统算。约定装卸时间 的统算方法有三种。
1. 装卸共用时间
装卸共用时间(for all purposes)是一种表明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装卸时间 可以统算的一种术语。用该术语表示装卸时间时,表示将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 共同计算,这个时间就是可供装货和卸货使用的合计时间。只要装卸总时间没 有超过规定的合计时间,即可不算滞期时间。
如果在装货港已将装卸两港合计的可用时间用完,即在装货港已进入滞 期,则按照“一旦滞期,永远滞期"的原则,当船舶到达卸货港后,立即连续 计算滞期时间,承租人将丧失享受在卸货港的正常通知时间的权利。
2. 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
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reversible 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抵算",使 用该术语约定装卸时间,承租人有权选择将装卸时间共同计算,如果行使了该 选择权,效果如同约定一个装卸总时间。它是一种可以以卸货港的可用时间调 剂或抵算装货港的速遣时间或滞期时间的统算方法。按照这种约定,承租人可 以将装货港的速遣时间计入卸货港的可用时间,从而增加卸货港的可用时间, 或将装货港的滞期时间在卸货港的可用时间中扣除,这样卸货港的时间相应 减少。
如果使用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的统算方法,应分别为装货港和卸货港 规定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并单独编制装卸时间表,而且只有在卸货港卸货 完毕后才能算出装卸两港总的速遣或滞期时间,从而算出调剂或抵算后的速 遣费或滞期费。所以必须将装货港的装货时间记录在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 单上,使收货人能明确知道还有多少时间可用于卸货。在单独为装货港或卸 货港编制装卸表时,应将装货港装货所节省的时间或超过可用时间的滞期时 间计入卸货港的可用时间内。即在卸货港的可用时间内加上装货港节省的时 间,或从卸货港的可用时间内扣除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时间,然后以卸货港 的实用卸货时间,与经过调整后的可用卸货时间对比,即得出实际的速遣时 间或滞期时间。
如果装港的实用装货时间不但超过了装货可用时间,而且超过了包括卸 货可用时间在内的全部装卸可用时间,则在卸货港的卸货时间继续计算滞期 时间。这种情况下,与前面的“装卸共用时间"的区别在于,当船舶到达卸 货港时,不是立即连续计算滞期时间,而是在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后, 起算卸货时间时,才开始连续计算卸货港的滞期时间。即这种情况下,承租 人照样享有正常的通知时间。如果在装货港并未将装卸两港规定的可用时间 用完,只要在卸货港仍留有可用时间,两者的计算结果是完全相同的。
3. 装卸时间平均计算
装卸时间平均计算(to average laytime)又称装卸时间均算,是指分别计 算装货时间和卸货时间,用一个作业中节省的时间抵消另一个作业中超过的时 间。虽然它也要分别为装货港和卸货港编制装货时间表和卸货时间表,但与 “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不同的是,它并不以装货港的节省时间和滞期时间 来调整规定的卸货港的可用卸货时间,而是单独根据卸货港的卸货时间表,按 照原规定的卸货时间计算出卸货港的节省时间或滞期时间,再以装货港的节省 时间或滞期时间来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或节省的时间,即以装货港节省的时 间抵补卸货港的滞期时间或用卸货港节省的时间抵补装货港的滞期时间,从而 减少通常须以速遣费的加倍费率支付的滞期费。
“装卸时间平均计算"与“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 在卸货港进入滞期的时间不同。前者计算卸货港的卸货时间时,可用时间不受 装货港实用装货时间的长短的影响,而按“可调剂使用的装卸时间"计算卸货 港的卸货时间时,可用时间的长短则取决于装货港的实用时间的长短,如果装 货港的使用装货时间长,相应地就会减少卸货港的可用时间。这样,按“可调 剂使用的装卸时间"计算的卸货时间就会比按“装卸时间平均计算”的卸货时 间提前进入滞期,从而使本来可以作为除外时间不计为滞期的时间,也必须连 续计算为滞期时间。
(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和装卸时间表
计算滞期费或速遣费,关键是要计算出装/卸港实际使用的时间和可用时 间,然后将两者比较,从而得出滞期时间和节省时间。因此需要记录船舶进 港、递交NOR、开始装卸货的时间及装卸期间天气情况,通常要依据装卸时 间事实记录(Laytime Statement of Facts)进行滞期费或速遣费的计算。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用来记录船舶从到达、等待、被引领入港的地点时 起,到船舶装货或卸货完毕时止的这段时间内进行各项工作的起止日、时和各 种待时的起止日、时的书面记录。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的内容包括:本船入港的日、时;递交和接受装卸准备 就绪通知书的日、时;装卸过程中因故中断作业及重新进行装卸作业的起止 日、时;星期日、节假日、天气不良、装卸设备故障、等货或等驳等停止工作 或待时的起止日、时,和装卸工作完毕的日、时及装卸货物的数量。
装卸时间事实记录是计算实用装卸时间和速遣或滞期时间的依据。它应由 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各自委托的代理人在现场按照船舶在港期间的工作和作业 过程随时地、不间断地进行记录。当装卸货物完毕后,船长、承租人或他们各 自的代理人须对相互的记录进行核对,认为没有异议时,经船长、承租人或他 们的代理人签字后,即可据以编制装卸时间表以计算实用装卸时间和速遣或滞 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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