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的留置权条款【悟空海运】
船舶所有人应得未收取的费用而对货物和该批货物的转租运费有留置权 (Lien)。留置权针对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了运费、滞期费、亏舱费和滞期损 失,损失赔偿及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为取得该笔收入所花的费用等。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处理留置权条款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一) 当收货人是承租人时,出租人对租船合同下未收取的运费及与此性 质相同的其他费用依法享有留置权。
(二) 当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租船合同只约束出租人和承租人,而 提单持有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提单的规定。因此,若按租船合同 签发的提单表明运费由提单持有人支付的,则出租人在未收到提单下的运费时 即可留置货物;若仅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因滞期费、亏舱费等有留置权,而未 在提单中有同样的规定,该留置权条款对提单持有人无效。只有当租船合同的 该留置权条款并入提单时,出租人才可以留置货物。
此外,合理与合法留置货物仍可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留置货物的延误不 应中断卸货时间或滞期时间。
国际海运中的留置权条款【悟空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