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悟空海运】
《海牙规则》共16条,其核心内容就是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和 责任,以及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限额。 同时,《海牙规则》也限制了承运人利用缔约自由的原则随意扩大免责范围、 降低其应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使以提单为基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 了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海牙规则》现在已经被大 多数国家所承认,其中重要的航运大国如英国、美国、挪威、法国、比利时、 意大利、荷兰等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
(一)定义
1. 承运人(Carrier)
《海牙规则》所定义的承运人是指“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 有人或租船人。”根据这个定义,合同中的承运人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首先, 如果船东使用自己的船只承运托运人委托运输的货物,并以自己的名义签发用 以证明运输合同的提单,那他肯定是承运人。此外,在船舶租赁中,也有可能 是班轮公司租入船舶、接受货载、收取运费,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此时,虽然 船舶并非由其所有,但船公司的身份仍然是承运人。
2. 运输合同(Contract of Carriage)
《海牙规则》中所谓的“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 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 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 也包括在内”。
这里所指的运输合同并不包括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如果货物是根 据租船合同承运的,同时又签发了提单作为凭证,这份提单也未被转让至第三 人,则《海牙规则》对它是不适用的。而一旦上述提单被转让予第三人,则它 同时就会产生物权凭证的作用,变成了另一种性质的运输合同,从而在一定条 件下可适用《海牙规则》。
3. 货物(Goods)
《海牙规则》中的“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 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从条文本身的定义来看,《海牙规则》下的货物是泛指除政府或军方征用 承运的物资以外的所有商品。但应当注意的是,活牲畜以及舱面货被列明不适 用《海牙规则》。
对于活牲畜的不适用,主要是从难以举证的角度考虑的。如果活的牲畜在 运输途中死亡,出于卫生与检疫的原因,一经发现就应立即被抛弃,而不可能 像普通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后留待船舶到达目的港再进行检验以确定实际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证明牲畜的死因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牲畜死于装船前 就已感染的疾病,则应视为货物的固有缺陷,由货主自行承担责任;如果牲畜 的死因是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未能妥善照料,则应视为承运人的责任;如果牲畜 是死于其自身难以经受海上恶劣气候,则双方都不存在责任,但至少承运人不 应赔偿。而牲畜尸体一经处理,以上的可能都无从查证,因此《海牙规则》对 于活牲畜干脆就不强制适用,准许承托双方自行商定权利、义务。
排除舱面货主要是因为传统的船舶只有舱内是被设计用于装运货物的,而 如果货物装载于舱面,则通常会增加其遭受灭失损害的风险,承运人也会因此 承担较普通货物更重的责任。但如果货主自愿将其货物装于甲板而自行承担相 应风险,就不应该用《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对普通货应承担的责任来强 制承运人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要满足《海牙规则》下舱面货的要求,必须 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货物实际被装载于舱面上;②提单上注明货物装于 舱面,二者缺一不可。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第二点,因为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 有时可能会误以为托运人既然知道并且同意货物装载于甲板的实际情况,就没 有必要在单证上加注相关信息了,但承运人应该永远考虑到提单会转让到第三
人手中,而各国的法律通常也都是会有保护第三人的规定的,因此要保证第三 人在接受提单的时候能明确知晓其可能将会承担的风险,就必须在单证上加以 注明。
在这里最后要强调的是,虽然《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没有把活牲畜及舱 面货包括进去,但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对这类货物完全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只是 表示无须用《海牙规则》的规定来衡量,当然也就不排除承运人利用地位优势 和缔约自由在承运活牲畜或舱面货时免除《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应该承 担的最低义务。
4. 船舶(Ship)
《海牙规则》下的船舶指的是任何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这里的“海 上"通常应广义地理解为一切与海相连的可航水域(Navigable Waters).
5. 货物运输(Carriage of Goods)
《海牙规则》对“货物运输”所下的定义实际上是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期 间,即从货物装上船舶直至货物卸离船舶,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钩至钩 (Tackle to Tackle)"或是“舷至舷(Rail to Rail)”原则。其中“钩至钩”原 则通常是在使用船上的起重设备作业时采用,即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货物装船 时船上吊钩受力时起到货物卸船时船上吊钩不再受力为止。
油轮运输并非像散杂货那样进行货物装卸,因而在油轮运输的情况下,如 果适用《海牙规则》,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则相应变化为“驳管至驳管(Manifold to Manifold)”,即承运人责任期间从油料货物通过驳管装船直到其通过 驳管卸船。业务中有时会就发生在驳管中的油料货物的灭失损害产生争议,一 般情况下处理的原则和散杂货运输相似,即需视驳管由谁提供,即如果是货主 提供的驳管,则在驳管的货损货差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驳管由承运人提 供,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在驳管中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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