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海运提单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悟空海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损失动辄数以百万美元计,一方 面体现在遇难船只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失巨大,另一方面就是船货本身的损 失。就提单关系而言,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货物损失由谁来负责承担。
历史上,船东在英美法体系下所需承担的责任非常重大,因为普通法对于 船东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具体地说,即使船东本身根本没有过失,但只要超 过普通法所规定的免责范围,他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船东可以利用其绝 对的优势地位和普通法下缔约自由的原则,通过合同条款另外规定免责事项。
根据普通法,货损货差只有是由于以下五种事项当中的一项或几项造成 的,船东才可以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天灾(Act of God) ——由于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所造成的任何灭失 或损害,是由于超出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或不能预知或防止的其他因素所造成 的,而且完全不涉及任何人的责任,例如:海啸、台风、地震等。
(2) 公敌行为(Act of Public Enemy or Act. of Queen s Enemy)主要指交战国或敌对国的敌意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中立国的船只如果受到交战 一方的袭击,则不应视为公敌行为,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海盗袭击都被公认 是公敌行为。
(3) 固有缺陷和包装不良(Inherent Vice and Insufficient Packing)货物本身所存在的固有性质或缺陷以及货物的不良包装所造成的货损货差,船 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4)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在船和货物遭遇实际 发生的共同危险时,为了船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而有意作出的合理的、必要的牺 牲,船东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5) 火灾(Fire) ——因载运船舶上发生火灾而造成货损货差,船东是无 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普通法虽然赋予了船东上述免责权利,但同时也规定船东必须承担三方面 的默示义务。所谓“默示义务”也就意味着,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另作说 明,船东就必须承担这些义务,它们分别是:(1)使船舶处于绝对适航状态; (2)船舶不得作不合理绕航;(3)船东必须尽责速遣船舶。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普通法下船东所要承担的责任是很大的,但实际情 况却并非如此。因为对于船东而言,他们完全可以利用所谓的“缔约自由 (Freedom of Contract)和自己所处的绝对优势地位任意地在运输合同中加入 对其有利的免责条款,从而规避普通法原本规定的相关义务。比如,尽管普通 法规定船东应承担船舶绝对适航的义务,船东就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只 要恪尽职责使得船舶适航就应视为已履行适航义务,或是干脆免除自己对船舶 适航的责任。如此一来,普通法对船东的相关规定就变得形同虚设,而人微言 轻的广大货主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如果承运人对于运输中最基本的义务都无需承 担,将导致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信用地位岌岌可危,因为不会再有贸易商愿意 为亠张无法保证其期望利益的货运单证支付货款,国际贸易的方式也会因此严 重倒退。
美国于1893年制定并通过了《哈特法》(Harter Act),在该法中订立了 一套船东应尽义务和可以享受免责的极限标准。《哈特法》规定,在美国国内 或美国与外国港口之间运输商品的承运人,必须承担最基本的装载(Load)、 积载(Stow)、保管(Keep)、照料(Care for)、运输(Carry)、卸载 (Discharge)货物以及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义务。也就是说,在提单上加注 的任何免除承运人上述责任的条款均是无效的,就这些最低义务,承运人不得 援引缔约自由原则加以规避。但另一方面,《哈特法》又规定承运人只要恪尽 职责使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适航,对开航后发生在法定范围内的驾驶或管 理船舶的过失无须负责。
1921年9月由有关各国组成的代表团在海牙举行的国际法协会会议上草 拟并通过了《1921年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1921)。当时的“海牙规 则”对需要立法强制执行是有所保留的,但在后来的谈判和讨论中,主张立法 的呼声越来越高,促使于1922年10月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举行的讨论海事法 律的外交会议的代表们作出决定,建议其本国政府对“海牙规则”稍作修改并 将其作为国内立法的基础。会议的目的是各参加国都应促使一切出口提单均有 采用该规则的义务。该会议所指派的委员会于1923年10月在布鲁塞尔对该规 则继续作出修改,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了《关于统一提单若干 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也就是广为人知的《海牙规则》 (Hague Rules),这也是第一部关于提单双方权利、义务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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