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签发的对象【悟空海运】
实际业务中,提单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签发给货物所有权人、实际交付货 物的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或是持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人等。而通常情况 下,提单应该签发给交付货物的人,但此人并非就一定是货主,因此他也不一 定对运输感兴趣,也就不一定有权或是愿意接受提单。
从法理上讲,提单应签发给实际拥有货物的人,但在实际业务中,对于承 运人而言,究竟谁才是真正的货物所有权人几乎是无法査证的。英国法院曾有 案例,承运人轻率地将提单交给持有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的人,如果交错,必 须对真正有权接收提单的人负责,也就是说凭大副收据或场站收据交付提单的 人必须自担错误交单的风险。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单应交付给托运人,但在第42条第3款却规定: “'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 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 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这与《汉堡 规则》相似,但在1、2之间少了一个“或”字。如果在FOB或其他由买方负 责运输的贸易术语下,从字面上理解,如买卖双方同时向承运人主张提单,则 承运人应同时向两方签发,这在业务中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有人提出在《海 商法》修改时,仿照相关国家的做法,分别釆用“托运人”和“发货人”的概 念,并明确规定:“如托运人和发货人同时向承运人要求签提单,承运人接 受发货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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