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签发的时间【悟空海运】
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 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早于此时间签发的提单将被视为预借提单, 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但最晚不得晚于什么时间,我国《海商法》却没有明确规 定。可以明确的是,提单不及时签发,托运人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也有学 者提出“根据惯例,在合理的时间内",还有学者提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 运人的要求,应立即签发相应的提单
各国法律对提单签发最晚期限的规定差异很大,如法国1966年第66-1078 号法令第37条规定:“提单正本至迟应在,货物装船后24小时内由承运人或其 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英国法下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The Lydia”案之 后,英美法下建立了一项原则,即如果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却拒绝签发提单给 托运人,在无提单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会被认为是侵占货物,需按货物价格 负责赔偿,并且不能享受海上运输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规定。
对承运人而言,提单的签发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托运人拒绝 接受提单签发也可能会引起纠纷。在我国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金马轮提单纠 纷案”中,托运人拒绝接受承运人签发的不清洁提单,导致船舶长时间滞港, 法院判决托运人应对承运人的损失负责。
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通常所说的提单都是指正本提单,副本 提单只用于日常业务,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初为了防止遗失、被窃或在转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提单长 期以来习惯上是一式数份地签发,而通常又以一式三份居多。在缮制提单时, 签发出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应分别记载于所签发的各份正本提单上。在提单上注 明为一票货物所签发的正本提单份数,可以使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了解全套正本 提单的份数,防止提单流失在外而引起的纠纷,保护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可 以使接受提单结汇的银行,或者使在变更的卸货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 人,了解用以办理结汇或者提取货物的提单是否齐全。
随着通信和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目前为一票货物签发多份提单实际上 已无必要,因为无论结汇还是正常的流转,通常也都是一式数份合在一起。比 如结汇,如果银行遗失单证,那往往就是数份一起遗失了,因而也就起不到当 初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以求有备无患的作用了。反过来看,签发一式数份正 本提单很多时候却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完全有机会利用贸易对方 的疏忽,将仅仅代表一票货物的数份提单分别卖给不同的货主,或是自己提取 货物后将剩余的正本提单卖予他人。考虑到签发多份提单的种种弊端,已经有 人主张承运人对要求签发多份提单的人收取较高的附加费以示惩罚。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承运人应该签发的正本提单的份数,因此可以理 解为,除非托运人提出明确要求,承运人只需签发一份正本提单,即应视为履 行了法律所规定的签单义务。但有些国家,如法国196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条例》第37条要求提单签发必须在两份以上意大利《航行法规》规定为两 份,但这是很少见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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