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货物受领是受领人的权利【悟空海运】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受领货物是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 ,利。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 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 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 ,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如果签发了提单,不论该提单是记名提单还是指示提 单,承运人都负有向持有提单的人交付货物的义务。此规定从承运人义务和法律赋予的提 单功能的角度,说明了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有受领货物的权利,其可以在目的港凭提单向 承运人收取货物。同时,从对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的定义的角度分析,也可以看出货物受 领是受领人的权利。
从各国和各地区民法或者商法的规定来看,一般也都明确了货物受领人对承运人直接 请求给付的权利。例如,《德国商法典》第421条规定:“在货物到达交付地点后,受货人 有权请求承运人在履行由货运合同产生的义务时,向其交付货物。货物毁损、或迟延交 付、或遗失的,受货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承运人主张由货运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意大利 民法典》第1689条规定:“由运送合同产生的对承运人的权利,自交运物到达目的地或应 ,当到达的期间届满时起归属于收货人,收货人得要求承运人交付被运送之物”;我国台湾 地区民法第644条也规定:“运送物达到目的地,并经受货人请求交付后,受货人取得托 运人因运送合同所生之权利”。可见,各个国家和地区均赋予了货物受领人对承运人请求 受领货物的权利,受领货物是受领人对承运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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