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货物受领的民法理论4:不真正义务说【悟空海运】
我国法学学者韩世远先生提出这一观点,他认为债权的本质体现为一种利益、一种自 由,因而债权人对于给付的受领首先体现为一种权利行使的结果,换言之,受领是债权权 利效力的直接表现。同时,他引用了德国学说中的'•obliegenheit" 一词,认为尽管债权人 并不一般性的负担有受领义务,但却负有受领的间接义务或不真正义务。原则上说债权人 迟延受领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债务不履行责任,但是,如果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 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债权人迟延负债务不履行之后果(比如损害赔偿、合同解除等), 仍不妨承认在这些特别场合的债权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现代社会法的社会化日益深入,否定绝对权利、强调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约束已经成为 发展趋势,权利的行使应受到约束即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我们既不赞成 受领是绝对的权利,也不赞成受领是绝对的义务。
因为如果受领是绝对的权利,则债权人就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而不应该给权利人带 来任何的不利后果,受领迟延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但从各国现有的立法来看,尚未有法律 规定债权人可以放弃其受领,相反,都规定了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可见,受领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国际物流货物受领的民法理论4:不真正义务说【悟空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