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中的运费支付【悟空海运】
(一)运费及运费支付
运费是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所付出的对价,对船舶所有人来说是营运 中的主要收入。在航次合同中应明确记载货物的运费率、计费标准和计费币 种。通常都以每吨(重量)作为运费单位,常见的记载方式是:“每公吨 美元"。
如按规定运费应预付',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则运费视为已挣得,不 得返还。在运费没有支付给船舶所有人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无需 签发载明“运费已付”的提单。实践中,如果是预付运费,须约定预付的时 间,如装货完毕时支付、或在签发提单时支付、或在货物装船后多少个银行工 作日内支付等,若未约定,则最晚在签发B/L前支付。
..如合同规定运费或部分运费在目的港支付,即运费到付,则当货物运至目 的地,准备交货时运费才视为挣得,即使出现小的货损或货差,只要将货物运 至目的地,承租人就必须支付运费。运费到付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在开舱前 选择按卸货重量/数量支付运费,且该重量/数量通过官方衡重器或联合吃水检 验或理货确定。如果货损是由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引起的,承租人可索赔损失, 但不可要求扣减运费。如果因航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使原定的运输 任务不能完成,或只完成原定任务的一部分,如船舶在航行中遇上海难,船舶 变为推定全损或需要修理,导致航次无法继续,货物没有运抵目的地,这样收 不到运费的风险完全由出租人承担。为了转嫁这种风险,实践中船舶所有人会 为到付运费投保。
航次租船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船长借支条款,即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为 了支付船舶在装货港的一些正常开支,如港口费、燃料费、船员给养费用等, 通常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垫付一部分费用。关于这部分预付的金额应算 作承租人预付的运费还是承租人对船舶所有人的贷款,在实际业务中常常引起 纠纷。为了避免纠纷,金康合同中约定“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 险费和其他费用”,说明垫付的钱款被视为运费,而且这部分预付运费在船舶 或货物灭失时不退还。
运费应支付给合同下有权收取的人,即受益人,因此,在航次租船合同 中,关于运费的支付,除了要订明预付或到付外,还要订明支付的币种、支付 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账户。
(二)计算运费的货物数量
运费应按规定的费率,按所装货物的数量计算并以现金方式支付。关于计 算运费的货物数量,既可约定为装船数量,也可约定为卸货数量。在租船合同 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订明运费按照装货数量计算,装船数量一般是依据提单记 载数量,运费如果按照提单数量计算,条款中会说明这个货物数量作为结论性 的证据,不允许出租人事后反悔。
确定货物的数量可以通过岸上官方衡重器或联合吃水检验或理货确定。通 过船舶吃水检验确定货物的数量会出现一些误差,如检验人员观测误差,船上 图表本身的误差,船上的备品、物料、船舶常数的误差等,但如果误差在一定 范围以内,船舶所有人可以免责。
实践中,另一种常见的做法是不以货物的装船数量或卸货数量来计算 运费,而是支付包干运费(lumpsum freight),严格来说这不算运费,更像 期租下支付的租金。因此,船舶所有人只要让承租人充分使用船舶惯常可 供装载货物的空间或载重吨,而不必关心货物装船数量的多少。但甲板一 般不是装货的地方,如果承租人想使用,应在合同中订明且由承租人承担 风险和费用。此外,船上的油水不能过多,否则影响承租人可装货物的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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