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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悟空海运】

来源:深圳货代公司悟空海运 | 作者:悟空海运国际物流公司wukonghaiyun | 发布时间: 2022-10-31 | 11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悟空海运】

国际海运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悟空海运】


参照《汉堡规则》给提单下了定义,从该定义及国际海运惯例可知,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证明等功能。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已经存在的证明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 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 合同。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 的;它所证明的合同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 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所以,提单 本身不是运输合同,而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承、托双方另有约定,且该约定又不同于提单条款 规定的内容,则以该约定为准;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承、托双方并无约定, 且托运人在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才可将提单条款推定为合同条 款的内容,从而约束承、托双方,提单才能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转化为运输 合同本身。

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提单的受让人、收货人等)以后,承运人与 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就按提单条款的规定处理,即此时提单就是第三人 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第78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与收 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仅对 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 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 货待运提单"的义务。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 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根据这一标准,提单也因此可以分为“收货待运提单” 和“已装船提单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 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或货物实际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 要求已将货物装船。但是,在贸易合同中以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 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 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的效力,视其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手中而有所不同。对托 运人来说,提单只是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所列提单内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Prima Facie Evidence) o如果承运人有确实证据证明他在事实上未收到货物, 或者在收货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列的情况有差异,承运人可以通过一定 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但对善意接受提单的收货人,提单是承运 人已按托运人所列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承运人 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提单内所记载的内容。我国《海商法》第77条对提 单有关货物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的规定为:"……,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 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 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与提单所 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基础,也是提单可用 以结汇、流通、抵押等的基础。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的提单是“承运 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就是针对提单的这一功能而言的。

但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中所谓“物权"的理解,一直以来就存在诸多 争议,常见的学说就有物权凭证说、所有权凭证说、抵押权凭证说及可转让权 利凭证说四种,每种学说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也存在不足。20世纪90年代中 后期更是就此展开过新一轮的讨论,国内理论界很多学者也对提单的这个功能 提出了新的见解,有学者直接提出“把提单说成是物权凭证是一场历史的误 ”。目前关于此问题在理论界也尚未有定论,但可以肯定的是,对提单“物 权凭证”功能中“物”的理解,绝对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通常意义上与债权相 对的物权概念,而是一个有着历史背景的习惯说法。本书对于这一功能的阐述 主要还是按照目前比较通行的习惯来说的。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使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 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 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给了提单的 受让人。但提单受让人能否得到赔偿还将取决于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国 际公约和提单条款的规定。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即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 为凭证主张其对提单下货物的权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正本提单放 货,即使持有人最终并非真正的货物所有权人,承运人也无须承担责任。同 时,在通常情况下,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 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 人就享有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推定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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