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的批准与备案【悟空海运】
从海关监管的角度进一步要求,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加工贸易 合同,并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的耗料量,应由海关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核 定。《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中规定,凡是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 贸)公司(包括广东、福建两省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下同)可以 对外签约,也可以与国内加工单位联合对外签约承接加工装配业务。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加 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之时,需要有上述公司的参加,并且共同对外签约。
外商委托我国的国内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提供经过国内公证机构或经贸部门认 定的委托证明文件。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需要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有关部委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者它们的授权机关审批。
1999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需要凭其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 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的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加工企业的 主管海关,凭着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 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的单证,来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如果是由 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要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加工贸易的批准与备案【悟空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