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涉及二,承运人的责任【悟空海运】
《华沙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 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华沙 公约》所说的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 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
《华沙公约》第22条第2款规定:“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 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 件的价值,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华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也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企图免除承运人的责 任,或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任何条款都属无效。”承运人对每一旅客 的责任以125 000法郎为限,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千克250法郎为限,对旅客自己 保管的物品以每件5 000法郎为限。
承运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免除或减轻责任:①证明承运人自己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时;②证明损失的发生 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或领航上的过失;③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 引起或助成的,法院可按照法律规定,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空运货物运输的国际条约涉及二,承运人的责任【悟空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