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中的三种基本贸易术语一:FOB【悟空海运】
FOB,即 Free on Board (... 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 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 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才算完成交货。当货物已运至船上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 风险发生转移,买方自那时起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按照此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买方负责 运输,派船到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承担货物进口手续及相关费用。卖方则负责办理出口手 续,其中包括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FOB时应注意:
(1) 与之前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对FOB术语的定义把原来的风险界点 “装运港船舷”改为“装运港装上船”,即卖方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才算完成交货, 所以卖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是装上船而非越过船舷,避免了吊钩在装货过程中的风险划分纠 纷问题。
(2) 使用FOB贸易术语时,应当注意船货衔接不当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问题。FOB贸 易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买方需要把船名、船期及时通知给卖方。如果买 方未就指定的船只给予卖方相应通知,或买方指定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接收货物, 或按照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运输货物,买方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果船只按 时到港,而卖方未能及时装运,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如空舱费、滞期 费等。
(3) 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通常釆用租船运 输,船方并不负担装船费用,这就需要明确装船费用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担。为此,买卖 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在FOB贸易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以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这 就是贸易术语的变形,此变形并不改变贸易术语的性质。
①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
②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ckle),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即 卖方不负担装货费用。
③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 S),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理舱的费用。
④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 T),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和平舱的费用。
⑤ FOB包括理舱和平舱(FOB Stowedand Trimmed, FOB ST),指卖方负担货物装船、理 舱和平舱的费用。按惯例:凡FOB后未加“理舱”或“平舱”字样,卖方不负担理舱或平 舱的费用。
(4)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不同解释。<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 定义修订本》把FOB分为六种,其中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 (……装运港船上交货)与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是相同的,FOB vessel风险划分的界限同样是在装 运港船上。但是,出口手续的办理方不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认为, 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只有在买方请求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手 续。因此,在从事与美国等北美国家的贸易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FOB所适用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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