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转让的规则【悟空海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 执行:
1. 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2. 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3. 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根据有价证券转让的一般法则,背书必须连续完整才能构成正当的转让, 才能转让证券代表的权利,我国《海商法》虽然没有对背书作明确的规定,但 提单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根据法律原理,就应该符合这个原则。
提单转让必须通过背书,但背书并不必然导致提单的转让。在提单上所做 的一些记载并不是以转让为目的,如委托代理人提货时在提单上记载代理人的 名字,或在将提单质押给银行时在提单上记载银行的名字。这些背书以委托或 质押为目的,被称为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的目的和法律效果完 全不同,取得非转让背书提单的人虽然取得提单,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持 有人,只能取得背书所指明的权利,如质权或代理提货的权利,而不能主张其 他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如对承运人的诉权等。提单背书是单方的民事行为,提 单持有人在进行背书时如果是非转让背书一定要将非转让背书的意图在提单上 表示清楚,否则承运人根据提单记载行事后,后果由原提单持有人自行承担。 英国《1855年提单法》对银行和一般提单持有人分得很清楚,到《1992年海 上货物运输法》已经不再强调这种划分,我国《海商法》的条文本身也看不出 这样的划分。
实践中,也时常会发生记名提单转让的问题,一般的做法是另外签订一份 货物买卖合同和转让提单下的收货权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不同于指示提单的 背书转让的。
我国《海商法》没有规定提单转让的时间问题,但不能认为提单转让是可 以不受时间限制的。首先,毫无疑问,只有签发后的提单才是可以转让的,但 转让什么时候终止却没有明确的答案。主流的观点是提单转让应该在凭提单交 付货物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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