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提单的正面记载内容【悟空海运】
为了保证提单的法律效力,国际公约和各国的国内法一般都规定了提单的 记载内容。'关于提单必要记载事项的证据效力,《汉堡规则》作出了与《维斯 比规则》相同的规定,即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则认为提单是所述货物已 装船的初步证据,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的第三方时,提单上的 记载内容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我国《海商法》第73条对此也作出了相似规 定,即提单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 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 船舶名称;
4. 托运人的名称;
5. 收货人的名称;
6.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 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 运费的支付;
11. 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该条款同时也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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