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运中“交货记录”联单的流转程序
(1) 船舶代理人在收到进口货物单证资料后,缮制“交货记录”联单,并向收货 人或其代理人发出“到货通知书”。
(2)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到货通知书”后,凭正本提单(背书)向船舶代 表人换取后四联。船代收回提单,在“提货单”上盖章。
(3)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提货单”及其他货物报关资料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放 后在“提货单”上盖放行章。
(4)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后四联到场站或港区营业所办理提货。场站核对无误后, 将“提货单” “费用账单”联留下,作为放货、结算费用及收费依据。在“交货记录” 联上盖章退给收货人。提货完毕后,提货人应在规定的栏目内签名,完成货物的交接, 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终止。
(5)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凭港区或场站已盖章的“交货记录”联到港区仓库或场站 仓堆场提取货物,提货完毕后,提货人应在规定的栏目内签名,以示确认提取货物无 误。“交货记录”上所列货物数量全部提完后,场站或港区应收回“交货记录”联。
(6) 场站或港区凭收到的“交货记录”联核算有关费用。填制“费用账单” 一式 两联,结算费用。第三联(蓝色)“费用账单”联留存场站、港区制单部门,第四联 (红色)“费用账单”联作为向收货人收取费用的凭证。
关于国际海运中“交货记录”联单的流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