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检验检疫的办理【悟空海运】
1. 入境报验的概念
入境报验是指进口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请检验检 疫工作的手续。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检,是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始。
即使是象征性交货,进口方也应拥有规定时间和地点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进 口方对货物检验主要由于很多进口货物属于国家法定检验的范围,同时检验可以作为 进口方对于受损货物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2. 入境报验的时间和地点
(1)报验时间。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和海关总署的规定,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海关统一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入境货物通关单”上除载明进 口商品的基本情况外,还须由商检机构注明“上述货物已报检/申报,请海关予以放 行”的字样。需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因受口岸检验条件、检验时间、通关体制的限 制,检验检疫机构对部分进口商品进行检疫处理后,就直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供海关验放,抽样、检验工作必须在货物通关以后才能实施,或者在使用地检验;部 分进口商品要结合调试、安装过程实施检验,进口报关地与使用地不一致的,还要运 输至指定地点,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即异地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 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 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申请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 售,不准使用。进口报验则应在合同中列明的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1/3的时间,向货 物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动物检疫为入境前15天申报,植物检疫为进境前7天申报。
(2)报验地点。外贸合同或运输契约规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 所在地商检机构报验。如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商检机构出具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 为计算价格、结算贷款的,就应向卸货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变质 商品,如粮食、原糖、化肥、化工原料、农产品等进口商品,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 站商检机构报验;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残损或短件的,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 达站商检机构报验;由内地收货、用货的,货物在国内运输途中又不会发生变质、变 量而包装又完好的进口商品可向到货地商检机构报验;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 套设备、机电仪产品及在口岸开件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向到货地商检机构 报验。
3. 入境报验需要的单据资料
进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和进口货物 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申请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使用说明 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 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申 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进口商品经收、用货部门验 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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