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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物流​联运经营人责任类型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悟空海运】

来源:深圳货代公司悟空海运 | 作者:悟空海运国际物流公司wukonghaiyun | 发布时间: 2022-05-13 | 4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际物流​联运经营人责任类型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悟空海运】

国际物流联运经营人责任类型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悟空海运】


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 任制。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 责。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 任限额承担责任。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 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 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 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 这种责任形式。

在这种特殊规定下,在多式联运中出现了两层赔偿关系。第一层首先是多式联运 经营人与货主间的赔偿关系。第二层赔偿关系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 之间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责任,公约中并没作任何规定,只能按目前各区段适用的 法律处理。再者,想要使各种方式的实际承运人接受统一的责任限额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在目前确实难以实行。公约中出现的这种责任制问题在近 期内也很难解决。只有当其他单一方式的运输公约、法律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后 才能逐渐解决。这也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至今仍未正式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际物流联运经营人责任类型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悟空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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