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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悟空海运​】

来源:深圳货代公司悟空海运 | 作者:悟空海运国际物流公司wukonghaiyun | 发布时间: 2023-01-11 | 148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悟空海运​】

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悟空海运


我国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Maritime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十三章“时效"和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 律适用”等中的规定。

中国《海商法》制定于1992年・,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海商法》共 有15章278条,是我国目前调整海商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第四章 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共有八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 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第八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我国《海商法》是参照了许多国际公约和国 际惯例的规定,同时根据我国国情独立制定的。《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规定,基本是以《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为基础,也适当吸收 了《汉堡规则》的先进内容。因此,《海商法》现代气息浓厚、并与国际接轨, 但与我国现有的民商法体系和基本理论无法很好地衔接

《海商法》第四章第四节71条到第80条对运输单证作了重要规定。 第71条阐明了提单的公认的三个职能和作用,结合第75条至第77条, 正因为提单是收据,则意味着承运人有义务按照提单上的有关货物的记载 在目的港向收货人交付货物,万一交付时货物的状况与记载不符,承运人 就要对此负责。因此,第75条规定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知道或合理怀 疑所接受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一致情况下,有在提单上作批注的权-利,以 此来免除或减少自己的责任。同时第76条就规定如无批注,视为接受货 物表面状况良好,接着第77条对提单的证据效力加以明确,即在承运人 和托运人之间,提单上的记载有关货物的事项是初步证据,而在承运人和 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第72条第1款对提单签发的规定表明承运人在 接收或装运货物后,有义务签发提单,否则是一个违约的行为。第73条 规定提单应记载的各项内容。第79条规定了提单最基本的三种分类:记 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海商法》第四章规定了提单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 第六章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对这几种不同 性质的合同法律从定义上就将它们作了区分,且对各个合同的当事只之间的权 利、义务在法律上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的承运人最低责任的条款的规定,均表明我国的《海商法》为我们培育和发展海运市场提供了坚实的 法律依据,也有力地促进海上运输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但随着航运市场新的 发展,已有的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也有待完善。国际海事立法再度活跃,我国 原先立法时借鉴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很多已进行了修改或是被新的所替代, 这样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也将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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