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运的运输合同无效条款【悟空海运】
《海牙规则》第3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 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 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不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 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 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 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 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可以说这是《海牙规则》以及更早的《哈特法》 的立法精神之所在,通过明确的条款禁止了承运人滥用缔约自由来减轻自己所 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当然这一条款并不排除承运人制定增加自己责任和义务 的条款。
即便如此,仍有很多承运人习惯在提单条款中加入减轻或降低自己责任和 义务的条款,而此举其实也就是寄希望于货主或是保险人由于对.《海牙规则》 的无知而自行放弃原本应有的索赔权利。常见的此类条款如下:“若货方能够 获得保险人的赔偿,承运人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 要选择任何方向航行”、“双方如果就货损货差产生争议,必须于收货人提货或 应当提货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仲裁解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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