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运关于赔偿的规定【悟空海运】
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当中,对于货运损失的赔偿,主要是根据〈〈华沙公约》和《海牙 规则》,来确定其赔偿的额度和限额,其主要规定包括如下各项。
1. 如果货物在托运之时,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则在发生货损以后,由承运人按照实 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人民币20元。
2. 如果货物在托运之时,已经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则发生货损以后, 承运人按照托运时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民 用航空规章货物》当中对于货物价值的规定之时,则发生了货损以后,承运人仍要按照实 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承运人在运输货物之时,超过了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所约定的到达 期限,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如果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当中的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决定 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件或者数件的总重量。如果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当中的 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失或者延误,以至于影响到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 其他包装件的价值之时,在确定责任限额之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4. 对于内损货物,如果无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货损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 运人不必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外包装破损或有盗窃痕迹的货物损失,则承运人应当负责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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